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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关公司:IT观察:与其大动干戈声讨 不如学学山姆大叔

2013-04-21 18:13:07

 

    五月中旬,美国国务院决定采纳美国国会提议,将订购的中国联想公司的电脑用于非机密作业。就此事件,联想公司和不少媒体评论指责山姆大叔的决定不公平,影响了联想的企业声誉。他们声称:“一桩原本纯粹的买卖交易,却被上升转化到政治与国家安全层面,美国某些政客的神经确实荒诞脆弱。……人们不禁要问:一个自诩‘自由民主、尊重法律与事实’的国度,怎么可以允许没凭没据的造谣诬陷呢?”

  笔者认为,与其声讨指责山姆大叔,不如向山姆大叔的执政管理经验学习,确保中国自己的政府信息管理和设备的安全,切实以政府采购来扶持本国信息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发展。

  (一)美国政府的信息安全管理非常严格。1980年代和克林顿当政时期,美国政府就有成套的信息设备政府采购法,建立了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评估测试法的“共用标准”(CC标准),授权以国家安全局(NSA)为主、商业部和国防部等部门联合参与的“国家信息安全伙伴”机构(NIAP)负责执行“共用标准”。“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把国家信息安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文章由上海公关公司整理编辑),不但使“共用标准”更详细和更严格,而且,还增强和扩大了对政府采购信息设备审核监督的权力及范围。按照强化了的“共用标准”规定,美国联邦政府订购信息技术设备之前,必须对产品做出全面的安全测试评估,必须对产品制造公司及其所有人的信用及背景等各个方面做出历史评价。没有经过这些手续,任何订单合同都可能随时随地被改动或被撤销。

  联想公司声称,它的产品经过美国CDW公司的检验。然而,CDW是一个贸易中间商,它的检验及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值得一提的是,在兼并IBM公司PC业务的时候,联想公司对交易合同严格保密。这样做确实维护了联想公司的兼并利益和股市利益,然而,却使得美国市场和美国政府不知道被兼并的PC设计制造是否随着主人的改变而改动,而“共用标准”的要求之一就是公开。换句话说,任何市场经营措施都是有代价的;联想公司为兼并合同完全保密而早晚要支付的代价,不幸落到了该公司对美国国务院销售的合同上。

  不言而喻,即便联想公司通过CDW销售给美国国务院的计算机合同没有受到美国国会的介入审核,也会受到“国家信息安全伙伴”机构(NIAP)的介入审核。无论哪个机构做审核,按照“共用标准”和联想公司经营现状看,结果大同小异,都会迫使美国国务院将订购的联想公司计算机用于非机密作业。如果联想公司的销售合同落在NIAP机构审核,那么,评估内容还可能包括国防安全,如此一来,审核结果和修改订购提议可能比国会提出的要求更严格和更苛刻。

  (二)在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科技发展的政策方面,美国政府执行起来是非常坚决、毫不含糊。美国有个“买美国货法”法规,几十年来不断强化、从未疲软。该法规要求政府采购任何用品的时候,都必须优先选择美国产品,只有在遇到特别情况时可以考虑购买外国产品,例如:确实需要而本国没有该产品或没有能力设计生产该产品;外国产品价格正常低于本国同类同样产品的最低价格;通过了安全部门的测试评估;外国产品厂商涉及到外国政府,必须符合购置外国政府物资和外交关系相关条约,等等。除了立法规定的保密情况之外,政府采购必须及时公开所有信息,例如采购了谁的产品、什么产品、价格和采购数量、以及如何应用,等等。

  为了扶持本国科技发展和保护本国企业竞争机会,美国联邦政府高层官员极少跟外国企业或外国商人往来,就是盟国的企业也是如此对待。例如,布什当局的一项主要政策是鼓励新能源开发。在这方面,西欧盟国有不少技术产品都比美国的更为“价廉物美”,一直在努力打入美国市场。可是,为扶持本国的新能源开发,布什总统撇开任何外国企业,参观访问了本国一些并不起眼的新能源中小企业,鼓励他们再接再厉搞好开发研究、鼓励美国政府各部门和美国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产品。由于联邦政府的推动,目前,美国东部等地区的公交系统已经开始采用那些企业的技术产品,在相关领域的竞争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西欧。

  面对这种政策环境与市场环境,联想公司有许多致命弱点。例如,除了前述安全评估测试问题之外,它的产品并非是美国没有能力设计制作的产品,它的价格也不比美国同业企业的最低价格更低;在联想公司的股份里,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中国政府部门拥有,对美国政府的销售必然会受到外交关系条约的束缚。仅这几条,就使联想公司在美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处于不利地位。

  不能否认,联想公司能得到美国国务院的采购合同,的确是沾了“IBM-PC”声誉的光,这也正是联想公司做兼并的意图之一,以至于对美国市场发布的公司自我介绍的相当篇幅是IBM公司的PC发展史。然而,那个合同并不是联想公司在美国市场的真实地位的反映。美国国务院决定将联想计算机用于非保密作业,实际效果是把联想公司头上的“IBM-PC”的名誉光环给摘掉了,恢复了联想公司初入美国市场的本来地位,使它图借IBM公司名声分享现成市场的走捷径计划破产了。从感情上讲,这个捷径计划破产来得太快和太突然而让人难以忍受、甚至感到愤怒;从长期发展看,恢复真实地位迫使联想公司直面美国市场和凭借自己的实力苦干,不见得就是坏事。就此而言,联想公司的遭遇为其他梦想通过走捷径等侥幸机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教训。

  (三)联想公司和一些媒体都强烈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支持联想公司。然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却采取了低调、甚至无调的立场。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决定,至少,它避免了给本来就因中国政府持股而具有外交关系色彩的贸易事件再来些火上加油,避免了给美国市场造成联想公司有更多政府背景的印象。此外,中国政府自己也有采购外国产品必须顾及安全的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为本国公司商业利益而指责其他国家政府采购顾及安全是“不公正贸易”,就可能在国际舞台造成中国不讲道理的错误印象。

  对国人来说,这次联想公司的遭遇所带来的思考焦点,应该是把眼光放到中国,反省自己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能象美国政府采购那样充分保障安全和扶持本国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笔者观察,中国自己有许多方面还很薄弱。例如,政府部门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室软件,绝大部分都是微软公司的,这就很不利于安全保障。业内所说的国家信息安全,不单单是针对“信息间谍”而言,而且更意味着政府信息管理设备供应来源的多元化、意味着保障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和发明创造机会平等,而这两点都是跟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日常作用更为普遍。

  就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信息科技发展而论,中国的立法、执法和审核复查等各个环节都十分薄弱。例如,在《政府采购软件法》的条款里,几乎没有如何保障和评估信息安全的具体条款;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之间,不但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甚至还有明显的给外国某软件公司“开后门”或“留余地”的条款;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条款带有限制和排斥本国中小企业(甚至歧视本国中小企业)的意味,而信息技术的许多创新发展就来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之一,是政府扶持本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中国迫切需要学习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扶持的功能,加大力度来支持本国软件等信息科技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扶持带有科技创新和激励经济发展意义的中小企业的成长。

  (四)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就中国企业“走出去”做个简单对比。早在上个世纪1980年代,中国国际信托公司(CITIC)就在美国兼并了钢铁工业和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兼并规模和深度都远远超过联想公司对IBM-PC业务的兼并。兼并以后,CITIC在美国市场的工作重点,不是象联想公司那样把本公司总部迁移到美国和在美国搞“公关”,而是两点:通过更好地满足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来确立易主后的新企业地位,通过交流研讨会等活动、使美国同行企业了解自己和获得市场共识,形成了既是竞争者又是伙伴朋友的同行关系;同时,花大力气消化美国的冶金科技工艺知识和大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并把这些知识经验及时传达转移到国内相关企业。

  CITIC这种“走出去”的做法,不但使它兼并后的新企业在美国和全球市场站稳了脚根,而且,大大提高了中国同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这20年左右中国大型船舶和大型设备等等需要特大特殊钢材的工业的实质性发展,中国能够下决心发展自己的大型飞机制造业,都或多或少地获益于CITIC通过兼并而消化吸收的科技知识和管理经验。换句话说,CITIC的“走出去”采用的是科技领先和“技工贸”的战略,特别着重于消化吸收别国的科技知识和管理经验,为自身、也为本国的竞争力提高做出贡献,而不是象联想公司那样执行“贸工技”的战略,所谓“走出去”主要是为了分享海外市场、以至于公司总部都迫不及待地迁移到海外,而对本身和本国的竞争力提高却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随着全球化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到中国“走进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这种双向交流对中国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其中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挑战,就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对自身竞争力和中国竞争力的提高能发挥什么作用和发挥多大作用。为此,CITIC公司提供了成功经验,而联想公司提供了挫折教训。面对成功,不要沾沾自喜;面对挫折,也不必怨天尤人。与其为一笔买卖挫折而大动干戈声讨别国,不如多多检讨自己的弱点和找出强化自己的方案。立足点放高一些、眼光放远一些,总结经验教训,虚心学习别国的创新科技和管理经验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总是迎接新挑战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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